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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某某、胡某某与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竺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隆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陆燕菁。
  第三人:宋林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一六村南宅XXX号。
  第三人:吴佳蕾,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一六村南宅XXX号。
  第三人:吴顺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一六村南宅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竺某某、胡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第三人上海隆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宋林琴、吴佳蕾、吴顺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竺某某、胡某某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第三人上海隆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陈春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案外人竺某某、肖某某提供其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竺某某、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第三人上海隆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陈春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二、查封案外人竺某某、肖某某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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