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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琦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范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竺琦,女,197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黄勤,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绍菲,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范卫平,男,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诉人竺琦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22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竺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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