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笙翔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维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宝刚。
第三人:上海凯丽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宁玮,执行董事。
原告笙翔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宝刚、第三人上海凯丽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笙翔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40元,减半收取56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10,620元,由原告笙翔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李 菁
书记员:袁亚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