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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强与吴善生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符强,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培源,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善生,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宸,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符强与被告吴善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符强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符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符强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许根华

书记员:岑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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