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Z159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 2009年7月起,犯罪嫌疑人符某某随姚某甲(不诉)、姚某乙(不诉)、黄某某(不诉)等人采取驱赶、殴打工人等暴力或威胁的办法,迫使徐闻县**盐场原承包老板招某某不敢继续经营。并于2010年1月1日,招某某被迫以10万元的低价将徐闻县**盐场转让给姚某甲经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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