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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三共制药(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斯迈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第一三共制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YOMASUYUICH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立,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竑吉,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上海斯迈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蔡新。
  申请人第一三共制药(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斯迈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自愿以其信用为申请人第一三共制药(上海)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2019年7月2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第一三共制药(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斯迈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如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第一三共制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蒲代文

书记员:戚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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