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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容俊与陈廉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第容俊,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伟,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廉煌,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第三人:郑清辉,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中原路XXX号甲号-1底层。
  原告第容俊诉被告陈廉煌、第三人郑清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第容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第容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  稷

书记员:罗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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