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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某与李某某、当阳市有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简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旗(特别授权),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告:当阳市有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长坂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士武(特别授权),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简某诉被告李某某、被告当阳市有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旗,被告李某某、有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士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简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20000元、利息268800元,合计6888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5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420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并约定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原告出借钱款后,被告至今未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依旧未还。
被告李某某、有源公司辩称:借款属实,对利息计算标准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于2013年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于2014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原告均通过妻子彭莉及自己的银行账户向被告李某某转账出借上述款项。2014年10月15日,二被告对上述两笔借款汇总后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20000元,每年按2分5厘利润分红,借期一年,每半年息付清,时要时取。后李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在借条尾部签名确认借条的有效性。上述借款,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付息还本,以致成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有源公司企业信息及股东名录、借条、银行转账记录三份、原告结婚证复印件、彭莉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复印件、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二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未还事实清楚,理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20000元,该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显示诉争借款年利率为25%,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按年利率16%的标准向其支付四年的利息共计268800元,该利息计算标准未超出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当阳市有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简某偿还借款本金420000元并支付利息26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8元,减半收取53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某某、当阳市有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国锋

书记员: 刘智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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