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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Z1088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0********,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199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0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05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000元,2019年9月16日减刑释放。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简某某和“肖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至西安市莲湖区**巷**小区盗窃。简某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将该公寓720室被害人张某某家的房门打开,进入室内,“肖某某”负责望风,简某某实施盗窃。简某某先将张某某放在客厅沙发上黑色背包内的3700元现金盗走,接着又进入二楼卧室,将床头柜里的金项链和金戒指等首饰盗走,随后和“肖某某”逃离现场。简某某将所盗首饰和1000元现金分给“肖某某”,其余赃款自己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监控记录;5、户籍及前科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人民币37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2020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简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补充材料十七页;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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