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华亮,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勇,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喜,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ALLENXIONANGWU,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成,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富胜,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管华亮与被告安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谋科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华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勇、吕庆喜、被告安谋科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管华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安谋科技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年终奖59,718.75元;2.要求安谋科技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总包奖金96,500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管华亮通过安谋科技面试获得聘书,聘书上约定管华亮的工作岗位为主任软件工程师,工资为年薪455,000元及年终奖,年终奖的计算标准为15%的年薪乘以当年的奖金系数。2017年6月1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管华亮认为聘书应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2017年年底,因安谋科技的股东发生变化,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提出奖金福利转化计划,将未发放的员工奖金,包括合伙奖金(PartnershipAward)以及启动奖金(LaunchAward)全部转换为总包奖金(LumpSumAward),并对奖金的发放金额及具体时间做出安排,明确于2018年5月实际发放给全体员工。管华亮因故提出辞职,但直至离职,约定的年终奖及总包奖金均未予以发放。现诉至法院,要求安谋科技按约支付。
安谋科技辩称,不同意管华亮的诉讼请求。安谋科技确实制定有关年终奖的发放制度,根据规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必须是发放当日员工在职,该政策公开于公司网站,员工可随时查阅。由于管华亮于2018年4月8日离职,而年终奖发放日是在2018年5月底,故管华亮无权享有该年度的年终奖。关于管华亮主张的总包奖金,安谋科技从未承诺或与管华亮约定过发放总包奖金。根据双方的聘书约定,安谋科技会提供给管华亮启动奖金,该奖金颁布的目的是为了奖励老员工,随着工作时限的增长而一笔笔发放。在与管华亮的聘书中,双方约定该奖金分三笔发放,第一笔的发放时间是在员工入职满12个月以后,但管华亮入职10个月就辞职了,并不符合发放条件,故同样无权享有。2018年5月其他符合条件的在职员工确实已经领取该笔奖金,但在发放日离职的员工因不符合条件,一个也没有取得该奖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管华亮于2017年6月1日入职安谋科技从事主任软件工程师工作。双方签有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为35,000元/月。另在入职前管华亮于2017年5月9日获得由双方签字盖章的聘书一份,经管华亮翻译安谋科技确认,相关内容为:“……你的薪水为每年(13个月)‘RMB455,000元’加上年度奖金。该奖金的目标是15%的年薪,你收到的奖金数额取决于你的表现以及公司的奖金计划……基于‘启动奖金政策(LaunchAwardPolicy)’并且在您于约定的开始日期开始受聘于ARM的前提下,你将能够获得一笔自由裁量的现金奖励(‘启动奖金’),数额为RMB193,000……该现金奖励的授予计划为:获得奖金的12个月后-50%,24个月后-35%,36个月后-15%。每期的支付受制于您在支付日依旧在职。所有的支付受制于扣缴税款以及其他扣除。任何授予的奖金完全受制于该奖金的管理规则(优先于此信件),包括但不限于启动奖金政策;ARM董事会可以行使他们的自由裁量权以任何理由撤销部分或所有授予当前同事们的奖金;公司没有义务就任何时间涉及该规则的任何修改与你商讨取得同意……”
2018年3月21日管华亮以邮件方式向安谋科技提出辞职申请。安谋科技于当日回复批准申请,并确定管华亮在安谋科技的最后离职时间为2018年4月8日。
安谋科技2017年5月29日版的《年终奖政策XXXX-回答》翻译内容显示:“……我是否有资格获得年终奖以及年终奖是否有比例?……每一位在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加入安谋成为正式员工的,有资格按照实际工作时间的比例获得年终奖,但公司要求员工在给付日时仍然在职……奖金什么时候支付?受限于完成最低业绩标准,年终奖将在2018年五月支付……为了收到2017财年年终奖,我需要什么时候被雇佣?受制于完成最低业绩标准,年终奖将在2018年五月支付。你必须在2018年3月31日前被雇佣才有资格按比例获得给付,并且你必须在五月支付日仍旧在职才有资格获得任何给付……我能否追踪收入和战略措施的进展?进展会每个季度更新。重要的事将在每个季度简报中讨论,你也可以在内网找到年终奖的信息……我在哪里可以找到计划规则和计划设计的其他细节?通过以下途径在内网你会找到许多支持性信息:集团>人力团队>奖励>年终奖……有关年终奖我可以询问谁?如果你在读了内网上发布的信息还有其他问题,请联系XXXXXX@arm.com……”
另,安谋科技关于《LaunchAward的政策》问答翻译内容显示:“……LaunchAward不予授予的情形有哪些?如果在计划期内您离开了安谋(包括安谋与您终止劳动关系),LaunchAward的任何部分因您未满足付款日在职条件的将会立即失效。唯一例外是如果在劳动关系期间员工死亡,全部的奖金(已到归属期的和未到归属期的)将给付给前员工的受益人……”
2018年6月20日,管华亮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安谋科技:1.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年终奖59,718.75元;2.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FlexpotAward(自由罐子员工发展奖金)18,000元;3.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LumpSumAward(总包奖金)96,500元。
2018年8月2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18)办字第1618号仲裁裁决:一、安谋科技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管华亮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FlexpotAward(自由罐子员工发展奖金)18,000元;二、对管华亮的其他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管华亮对此不服,起诉至本院,即为本案。
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一致的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聘书、邮件往来、《年终奖政策XXXX-回答》、《LaunchAward的政策问答》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管华亮主张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发放依据是员工在一个财年里的工作表现,根据聘书年终奖的计算公式为45.5万元×15%×个人表现系数×公司表现系数,再根据本人在职时间为10个月而计算得出。就本案涉及的财年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管华亮的个人工作表现系数为1.0,公司表现系数为1.05,确认该两项系数均是在离职后公布的。安谋科技对管华亮陈述的财年期限及年终奖发放计算公式无异议,也认可管华亮所主张的工资包括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以及聘书上所涉及的年终奖及启动奖金(LaunchAward)。但根据政策,年终奖发放日员工必须在职。管华亮在2018年4月8日辞职,当时个人表现系数及公司表现系数均尚未公布,管华亮都是事后才得知的,年终奖也是在5月底才发放。而管华亮主张的第一项诉请的计算方式恰巧说明了管华亮对年终奖的发放政策是明知的。
庭审中,管华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还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18年3月6日18:03安谋科技人事部门的马某某发送给管华亮的电子邮件英文打印件及中文翻译件,相关内容显示:“……请通过以下链接访问年终奖政策,谢谢……”
2018年3月6日18:37管华亮发送给安谋科技人事部门的马某某的电子邮件英文打印件及中文翻译件,相关内容显示:“谢谢分享,Emma。这是我第一次看到该文件,能够看到也不错……”
2018年3月7日11:31管华亮发送给安谋科技人事部门的马某某的电子邮件英文打印件及中文翻译件,相关内容显示:“……我和公司之间签署过的与年终奖相关的书面文档只有我的聘书……其中没有提到‘员工必须在发放日在职’……”
管华亮主张上述证据1证明因2018年3月6日上午曾向人事部门咨询如果员工离职可以拿到哪些奖金,人事马某某回复让其通过网站链接了解奖金制度。管华亮是第一次看到相关文件,不认可年终奖设置发放日必须在职的条件,且入职时也并不知晓。
2、“员工转换计划”屏幕投影英文打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其中第二部分内容显示:“……累计的Arm未兑现的‘合伙奖金(Partnershipaward)’以及‘启动奖金(Launchaward)’(计算到2020年为止)”如选项为“3日内签约”的,则分34%、33%、33%三期支付。
安谋科技《常见问题解答——人事篇第五版》英文打印件及中文翻译件,相关内容显示:“Q1:我为什么需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A:由于公司主体变更,所有员工都将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Q22:我选择的是EarlyBirdOption,那我们‘outstandinglump-sum’的发放规则是什么?A:如果您选择的是EarlyBirdOption,‘outstandinglump-sum’的发放规则是在DayOne前会发放该笔lump-sum的34%,在2019年DayOneAnniversary发放该笔lump-sum的33%,在2020年DayOneAnniversary发放该笔lump-sum的33%。(发放日期基于DayOne为2018年2月1日)……”
抬头为“Appendix”的附件材料英文打印件及中文翻译件,相关内容显示:“……您的适用方案将取决于您将签字后的所有书面材料返还给人力资源部的日期,下方方框显示:YourArmOutstandingLump-SumAwardAmount193000”。
管华亮主张上述证据2证明了安谋科技股东发生变更,于2017年11月23日召开员工大会,在会上以屏幕投影的方式向员工讲解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政策,当时管华亮选择了3日内签约,根据该投影内容,选择在3日内重新签约的员工将以分三期支付的方式获得公司在变更股东前尚未发放的奖金,包括合伙奖金(Partnershipaward)和启动奖金(Launchaward),即自己第二项诉请的总包奖金(LumpSumAward)。安谋科技在会后以书面方式确认了该奖金金额为193,000元,但该总包奖金与聘书中的启动奖金(Launchaward)发放时间和计划均不一样,并非同一笔奖金。
3、2018年2月13日安谋科技法定代表人发送给全体员工的英文电子邮件打印件及经翻译的中文件,相关内容为:“……我们已同意设定4月1日为新的目标日期。其中一些问题需要与外部投资者进一步接触,最终决定将在2月的最后一周的下一次指导委员会会议期间做出……”
2018年3月7日《常见问题解答》英文打印件及中文翻译件,相关内容显示:“问:在公司结构层面,JVCB和JVGS是什么关系?答:安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JVGS’)是安谋科技(中国)有限公司(‘JVCB’)的全资子公司……问:我们可否提前JVGS员工的‘总额奖金(lump-sumaward)’的兑现时间?答:为了最小化JVGS员工的经济压力,Arm将会首期支付50%的‘总额奖金’以帮助JVGS员工安排他们的财物。该支付将于2018年5月进行以便与公司奖金和弹性罐子(FlexPot)奖金一起享受年终奖税率……问:我们之前签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劳动合同)协议会怎么样?答:你在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的协议将会被销毁。人事部门会安排一天在上海/北京/深圳公开销毁你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管华亮主张上述证据3证明公司之后召开了第二次员工大会,公布了新的奖金发放方案,由原来分三期发放形式变更为第一笔发放总额的50%,时间也变更为2018年5月,第二项诉请即是以该方案为计算依据,要求安谋科技支付193,000元的50%即96,500元。
安谋科技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管华亮的翻译内容亦无异议,表示当时管华亮在离职前向公司询问奖金政策,公司进行了告知并发送网站链接,管华亮明知奖金发放当日如不在职是不能领取的,但还是在2018年4月8日辞职,说明其是自愿放弃。
安谋科技对上述证据2、3中“员工转换计划”屏幕投影打印件及抬头为“Appendix”的附件材料打印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其余证据均无异议。安谋科技表示,公司在股权发生变动时,确曾打算与员工买断工龄并支付经济补偿及重新签订合同,所以才会制定证据2中的《常见问题解答——人事篇第五版》,将所有未发放奖金打包称为“OutstandingLump-Sum”,中文应为尚未支付的奖金。但该问答只是一个计划实际并未施行。最终公司股东发生变化,但对外公司主体仍旧不变,所以原来的劳动合同继续延续,不需要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买断工龄。正因为如此,又制定了证据3中的2018年3月7日《常见问题解答》,沿用了前一份问答中尚未支付奖金(lump-sumaward)的名称,并明确具体发放日期。对管华亮而言,就是聘书上的启动奖金,如果需要支付,也是以聘书上约定的启动奖金的支付条件为准。
安谋科技另表示证据3的2018年2月13日电子邮件中显示的日期仅是一个预估的日期而并非实际日期。
本院认为,关于管华亮的第一项诉请即要求安谋科技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年终奖59,718.75元。双方关于年终奖的书面约定体现于2017年5月29日的聘书,故聘书中约定的年终奖应当作为管华亮工资收入的一部分。但聘书中亦明确该年终奖并非无条件取得,而是“取决于你的表现以及公司的奖金计划”,安谋科技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年终奖的发放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行使自主决定权,而根据管华亮提供的2018年3月6日与3月7日期间与安谋科技人事部门马某某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可以看出,安谋科技设置了员工网上查询相关政策的访问链接,且管华亮在辞职前就年终奖的发放政策进行了询问和沟通,管华亮应明确知晓年终奖发放日前辞职无法享有年终奖的规定。即便如其所述,管华亮是在2018年3月与人事部门沟通后才得知该规定,但其仍选择在发放日前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因管华亮辞职而解除,安谋科技适用年终奖政策中关于发放条件的规定,决定不支付管华亮年终奖,有规章制度依据,于法无悖。故对管华亮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管华亮的第二项诉请,即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总包奖金96,500元。安谋科技认为管华亮主张的总包奖金即来源于聘书上的启动奖金,发放条件亦如聘书明确的发放条件。管华亮则表示总包奖金是尚未发放的奖金,包括合伙奖金(Partnershipaward)和启动奖金(Launchaward),但与启动奖金并非同一奖金,故不适用聘书上的发放条件。本院认为,双方确认2017年年底安谋科技曾因股东发生变化而召开员工大会,根据双方提供并确认的《LaunchAward的政策》问答、《常见问题解答——人事篇第五版》可以看出,安谋科技当时确实曾计划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此前未发放的奖金一并处理,对于选择不同方案的员工制定了不同的奖金发放计划,但此计划之后并未实施,直至2018年4月8日管华亮辞职,双方之间并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安谋科技之后制定的2018年3月7日《常见问题解答》明确了前述两项“问答”和“解答”中尚未发放的奖金在不重新签约、不改变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的具体发放日期,而并未否定或覆盖这些尚未发放奖金原有约定的发放条件。管华亮主张总包奖金是在2017年11月安谋科技出现股权转换时产生的新的奖金,但根据其提供的“员工转换计划”屏幕投影打印件可以看出,其主张的未支付的合伙奖金(Partnershipaward)以及启动奖金(Launchaward)与聘书中的“LaunchAwardPolicy”从名称上看系同一笔奖金即“LaunchAward”;同时,根据其提供的抬头为“Appendix”的附件材料中也可以看出金额上也相一致即193,000元。由此可见,管华亮自行提供材料所反映的内容与其主张的未支付奖金并非启动奖金的说法相互矛盾,本院难以采信管华亮的主张。安谋科技主张管华亮第二项诉请的奖金就是双方在聘书中约定的启动奖金,有相关规章制度依据,于法无悖,本院予以采信。由于双方对聘书中启动奖金的发放条件未约定变更,而聘书中明确约定启动奖金的发放条件为员工在支付日必须在职,从该奖金设置目的是鼓励员工提供长期、稳定的劳动考虑,该发放条件的设置应属合理,管华亮不符合取得该项奖金的条件,故对管华亮的第二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管华亮对其余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安谋科技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其中无执行内容的部分,本院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表述。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管华亮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FlexPotAward(自由罐子员工发展奖金)18,000元;
二、驳回管华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仪蔚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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