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管后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真,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卓某餐饮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管后财与被申请人上海卓某餐饮配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管后财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童惠珍
书记员:倪蔚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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