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庆喜,男,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钢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吴尖,经理。
被告:宁波双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颜锋,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宾,男。
被告:杨建国,男,1976年6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负责人:戴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明,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君英,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管庆喜与被告杨建国、宁波钢杨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双赢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5人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管庆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管庆喜负担。
审判员:陆晓云
书记员:冯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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