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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弦与孙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管弦,女,1982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超,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杰,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上海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管弦与被告孙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被告孙杰提供了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铜川社区出具的书面证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铜川社区出具的书面证明载明:孙杰自2010年起居住在上海市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周红林

书记员:陆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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