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敏增,男,196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代理人邱茂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传丽,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受理原告管敏增与被告左传丽赠予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确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关系。而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应不属于房屋专属管辖的范畴,故不适用不动产专属关系。现被告居住在在安徽省寿县涧沟镇顾寨村宋圩组75号,故本案应由浙江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赠与行为引起的不动产权利纠纷,而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由本院审理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左传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成 建
书记员:刘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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