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某1,男,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喜,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1,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管2,男,200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朱某2,女,195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管某3,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管某1、朱某1、管2与被告朱某2、管某3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受理。原告管某1、朱某1、管2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管某1、朱某1、管2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程 珊
书记员:周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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