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管梅秀与上海儒略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管梅秀,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寅旻,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儒略贸易有限公司(原上海利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秦雨寒。
  原告管梅秀与被告上海儒略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管梅秀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管梅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管梅秀负担。

审判员:张月兰

书记员:孟筱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