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梅秀,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寅旻,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儒略贸易有限公司(原上海利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秦雨寒。
原告管梅秀与被告上海儒略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管梅秀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管梅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管梅秀负担。
审判员:张月兰
书记员:孟筱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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