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梅秀,女,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寅旻,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利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秦雨寒。
原告管梅秀与被告上海利亿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梅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梅秀负担。
审判员:姚 月
书记员:朱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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