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某
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付张生
付某中
天津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
张吉利
原告: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河间市留古寺镇石马村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张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天津市蓟县东施古镇柳子口村人,住。
被告:付某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天津市蓟县东施古镇柳子口村人,住。
被告:天津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津围公路北侧(天津卡明送物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徐晓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利,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管某某与被告付张生、付某中、天津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通达顺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管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爱华,被告通达顺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利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付张生、付某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9109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2日6时20分许,付张生驾驶津A×××××号重型普通货车,沿21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驶至馆陶县赵庄村南路段时因路面结冰,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后与沿215省道由北向南管某某驾驶的冀J×××××/冀JHB64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付张生及津A×××××号重型普通货车乘坐人付加林受伤,两车机动车及公路路产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馆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付张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管某某、付加林无责任。
庭审中,原告诉称其损失为车辆损失70009元,公估费2100元、施救费9500元,托运费7500元,共计89109元。
为此,原告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通达顺运输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提出该公司不参与车辆的实际经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通达顺运输公司承认原告管某某主张的事实和全部损失数额,故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付某中作为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依法应当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被告付某中以挂靠被告通达顺运输公司的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通达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还要求被告付张生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作为被告付某中雇佣的司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某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管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9109元。
二、被告天津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1014元,保全费1000元,由被告付某中、天津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通达顺运输公司承认原告管某某主张的事实和全部损失数额,故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付某中作为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依法应当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被告付某中以挂靠被告通达顺运输公司的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通达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还要求被告付张生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作为被告付某中雇佣的司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某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管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9109元。
二、被告天津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1014元,保全费1000元,由被告付某中、天津通达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闫洁
书记员:贾菁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