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管语海,曾用名管杰,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市**县**镇**村**组,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5日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语海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24日,被告人管语海欲乘坐飞机从**机场到**,当日16时45分许,在**机场国内出发大厅办理安检时,安检人员在其托运的一金色密码箱底部夹层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包,将其当场抓获。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509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含量分别为56.7%、62.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语海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净重509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飞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有关涉案物品保存在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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