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阿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林生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林莲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林丽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波,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茜,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管阿娥、林某、林生荣、林莲源、林丽平与被告孙某某、林某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案涉遗嘱进行笔迹鉴定。原告管阿娥、林某、林生荣、林莲源、林丽平以继续诉讼将极大增加家庭矛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阿娥、林某、林生荣、林莲源、林丽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20元,减半收取计18,560元,鉴定费23,300元,合计41,860元,由原告管阿娥、林某、林生荣、林莲源、林丽平负担。
审判员:张龙宝
书记员:孙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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