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箸事大桔(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信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轼,上海世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坤龙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一琦。
原告箸事大桔(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坤龙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箸事大桔(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成功后,原告箸事大桔(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蔡文霞
书记员:魏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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