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米军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米军,无业。2014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2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田宁辉、袁伟,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振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军及其辩护人田宁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0月起,被告人米军从安徽阜阳一陈姓男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除自己吸食外,多次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马某等人。2014年12月27日,公安人员在西安市碑林区草场坡骊马豪城小区G座312室米军暂住处将其抓获,当场查获用塑料纸、卫生纸等包装的白色粉状物四包及装入一白色药瓶的白色粉状物一瓶,电子秤一台。经鉴定,查获的白色粉状物共计净重199.1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2月27日凌晨,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接匿名群众举报在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一招待所内有人贩卖毒品,接报后民警迅速赶到沙井村附近,之后得知贩卖毒品的嫌疑人在西安市碑林区草场坡骊马豪城小区G座312室暂住,于是民警又赶到碑林区草场坡骊马豪城小区G座312室,将米军抓获,并当场在其暂住的房内查获疑似海洛因的物品。
2、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民警将米军抓获后,在其住处提取、称重并扣押了用橡皮筋捆绑的卫生纸包装物一包,毛重160.49克;用白色透明塑料纸包的白色粉状物一袋,毛重7.65克;用卫生纸包的白色粉状物,毛重6.54克;用信纸包的白色粉状物一包,毛重5.54克;用白色药瓶装的白色粉状物一瓶,毛重51.78克;银色长方体形电子秤一台;十二张长条形锡纸;用延安牌烟盒自制的吸管四个
3、(陕)公(司法)鉴(理化)字[2015]34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橡皮筋捆绑,外用卫生纸、内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粉状物净重150.0克;白色塑料纸包装的白色块粉状物净重6.8克;外用卫生纸、内用白色塑料纸包装的白色块状物净重5.0克;信纸包装的白色粉状物净重2.5克;白色“健脾丸”药瓶包装的白色粉状物净重34.8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其中150克海洛因的含量为20.38%。
4、尿检报告证明:米军、马某、张某吗啡尿液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5、证人张某证明:他曾用名王斌。2013年4月份,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米军,从米军手中花100元买了0.2克海洛因吸食,10月份的时候,他从米军处花50元买了0.1克海洛因,2014年春节前后的时候,他到莲湖路的古都酒店附近从米军处花300元买了0.5克海洛因。
6、证人马某证明:她从2014年过年的时候开始吸食毒品,每天吸食约1克的海洛因,最近一次吸食是2014年12月27日凌晨2时许。她和米军在房间内毒瘾发作后,米军拿出他的海洛因,她们就开始吸食,正吸食的时候警察来了,将她们一起带回了派出所。她平时吸食的海洛因都是米军提供的,提供了近半年的海洛因。她过完年3月份的时候在米军处购买过2次海洛因,每次300元。
7、手机通话及漫游记录证明:米军183××××2287手机2014年12月2日-26日与马某189××××3141手机通话5次。
该手机2014年12月6日00:54:57由西安市至阜阳市,12月8日12:17:48漫游回西安市。米军183××××3150手机2014年12月1日-27日与马某189××××3141手机通话5次,与张某155××××3877通话4次。该手机2014年12月1日通话地在阜阳市,2日在西安市;12月5日在阜阳市,12月6日在西安市;12月23日在阜阳市,此后一直在西安市。
8、辨认笔录证明:马某辨认出5号(米军)就是卖给其海洛因的人;张某辨认出11号(米军)男子就是卖给其海洛因的人;米军辨认出6号(张某)男子就是购买自己海洛因的王斌。
9、户籍信息证明:米军出生于1972年11月17日,作案时已达到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
10、被告人米军供述:他从2013年10月份开始贩卖海洛因,将海洛因卖给过王斌、黄毛、李阳、马某。王斌总共从他跟前购买过3次左右的海洛因,黄毛和李阳两人每隔两天左右从他跟前购买100-200元不等的海洛因(0.2克-0.4克),马某在他跟前购买海洛因有2-3个月,每隔1个星期左右购买一次海洛因,一次购买500元左右的海洛因(1克)。黄毛和李阳基本都是一起到他跟前购买海洛因的,从去年10月份一直购买到2014年春节后。他的毒品是他从安徽阜阳郊区找一个姓陈的人购买的,他一个月左右去找这个姓陈的人购买一次海洛因,每克500元。回到家后将买到的海洛因和在药店买的脑复康片碾碎后混在一起出售,平均每克海洛因能赚400元左右。他总共购买过八次左右,前面三、四次,每次买20-30克海洛因,每克以550元钱购买的,后面三、四次每次购买50克,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购买,总共购买了350克左右。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军以出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多次向外贩卖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米军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米军的辩护人所提米军有吸食毒品的情节,查获的毒品数量应为199.1克,米军归案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之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所提涉案毒品被收缴,没有流入社会之意见,经查,有充分证据证明米军已将部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故该意见不能成立。米军多次贩卖毒品,仅案发后查获的海洛因就达199.1克,数量大,本应依法严惩,惟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本身吸毒,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米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米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29年12月2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全谋 代理审判员  常 鹏 人民陪审员  梁秀兰

书记员:马晓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