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米扬(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蒋军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龙,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志宏,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扬(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无法以邮寄或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苏吾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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