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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来与黄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米来,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乐,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浩,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米来与被告黄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米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9年3月6日、2019年4月23日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元。2019年4月23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30,000元,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按约清偿债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黄浩未应诉。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原告名下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微信转账截图、被告微信名片截图、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为证。对原告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事实部分,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3月6日、2019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两笔各5,000元。2019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宝转账2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30,000元,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
  本院认为,被告收到原告的借款后,理应按约归还,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至今未还,显属不当。
  综上所述,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米来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黄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  杰

书记员:刘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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