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县检一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住河南省安阳县XX镇XX村XX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3时24分许,米某某驾驶豫E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河南省安阳县XX镇XX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在巡查时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89mg/100ml。2020年11月21日,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对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84.3mg/100ml。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法定从重情节,且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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