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米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21992********,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乡**村,案发前住嘉黎县**乡**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嘉黎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9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我院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藏嘉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将本案退回西藏嘉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27日西藏嘉黎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成某某、加某某、索某甲、索某乙、旦某某、白某某、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为亲属购买4本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让珠群培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西藏嘉黎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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