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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嘉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嘉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21992********,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乡**村,案发前住嘉黎县**乡**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嘉黎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9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我院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藏嘉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将本案退回西藏嘉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27日西藏嘉黎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左右,被告人米某某和成某某(另案处理)在拉萨生意交谈中得知成某某在昌都市可以托关系、不参加考试程序的方式,能够购买驾驶证,并称购买C1、B2型驾驶证分别需要3.5万元至4.5万元左右费用被告人米某某得知该消息后告诉了亲戚索某甲、索某乙、旦某某、白某某,因索某甲等4人需要购买驾驶证,米某某答应帮4名亲戚购买驾驶证,并收集4身份信息交给成某某。2017年10月左右,成某某托加某某(另案处理),在昌都市办出1本B2型、3本C1驾驶证,成某某将该4本驾驶证卖给米某某米某某从某甲等4人处收取费用或告知支付等方式,先后向成措支付购买驾驶证款共计15万元左右,索某甲4人不参加驾驶证有关考试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米某某帮助,购买到了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成某某、加某某、索某甲、索某乙、旦某某、白某某、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为亲属购买4本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让珠群培

202035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西藏嘉黎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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