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河北省献县**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李某某和毛某某曾经是情人关系,毛某某因李某某跟他人说与其交往的事非常生气,遂将此事告知被告人米某某,米某某让毛某某将李某某约出找人打其一顿。2019年1月25日晚,米某某纠集方某某、王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王某乙(以上五人已判决)、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尾随毛某某(已判决)、李某某所驾乘的车辆,来到献县**乡**村东南洼地里,趁二人约会时冲上前持镐把殴打李某某,后逼迫李某某说出微信密码,抢劫其人民币10100元、黄金戒指一枚。被告人米某某系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米某某及同案犯方某某、王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梅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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