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米绘锦,男,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沈根林,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卿,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米绘锦诉被告沈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米绘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绘锦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米绘锦负担。
审判员:陈雪琼
书记员:薛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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