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粲泰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杭军,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永贵。
原告粲泰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原告粲泰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粲泰建材(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粲泰建材(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杨毅炯
书记员: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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