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林文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娜,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某司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某市。
法定代表人:陈洪春。
被告:展图(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秦荣华。
原告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嘉某司某投资有限公司、展图(香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52元,保全费3,672元,合计8,724元,由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钱 畅
书记员:高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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