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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卡妃(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索卡妃(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郑龙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童珏雯,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昕怡,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管理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2018年8月1日,本院裁定受理了债务人索卡妃(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上海赫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
  本院认为,债务人、债权人对上海赫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上海赫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为49,437.31元、西诺迪斯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的债权为1,642.61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张晴莎

书记员:吴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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