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萨检刑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5197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县,住西藏**县**乡**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萨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萨迦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萨迦县扎西岗乡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萨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萨迦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8月27日和2020年12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1年1月21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索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藏DU****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县**乡省道303线****处时,将横穿马路的被害人普某某撞倒,且车身前轮压过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当天送至医院进行救治,2020年9月4日日喀则市人民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因伤势过重,家属同意放弃治疗,2020年9月5日被害人普某某在家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索某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和到案经过、萨迦县卫生服务中心分级诊疗转诊记录单、日喀则市人民医院病危通知书、日喀则市人民医院的出院证;被害人的谅解书、民事赔偿协议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萨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家属的申请书一份;
2.证人证言:证人加某某和李某某的证词;
3、被告人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萨迦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萨迦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萨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取的监控录像一份。
2020年6月27日23时08分,被告人索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藏DU1655轻型普通货车沿萨迦县八思巴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该车行驶至萨迦县公安局二号便民警务站十字路口处时,被萨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对被告人索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和血样提取送检。
经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索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56.0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索某某常住人口详细、受案登记表和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网上比对查询工作记录、《扎西岗乡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对第十四届人大代表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处理结果的复函》;
2.被告人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 鉴定意见: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日公司鉴(理)字【2020】0092号);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式酒精检测和提取血样时的同步录音录像1份;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萨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索某某明知自己的驾驶证已经被吊销,且涉嫌的危险驾驶一案处于尚未审结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发案后主动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索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萨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扎西次仁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西藏萨迦县**乡**村;
2.公安案卷陆册、检察卷壹册、视听资料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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