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秉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峰,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金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淑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诗桥,男,199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因申请人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18)沪0116民初37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扬州金洪化工有限公司、刘诗桥存款796,251.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以撤回对刘诗桥的起诉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刘诗桥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诗桥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赵 阳
书记员:熊艳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