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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景红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秉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峰,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红刚,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原告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景红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焦其红

书记员:谢玄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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