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秉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峰,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红刚,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原告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景红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焦其红
书记员:谢玄卿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