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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振兴与曼威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綦振兴,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显翠,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曼威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宁,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洁琼,女。
  原告綦振兴与被告曼威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綦振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被告曼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洁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綦振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曼威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5月29日的餐费补贴800元、2018年5月1日至29日的出差费379.4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7,500元。事实和理由:綦振兴于2016年5月3日进入曼威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从事MES业务分析师工作,后用工主体变更为曼威公司。綦振兴在曼威公司工作期间兢兢业业,从不迟到早退,没有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曼威公司自2018年3月份开始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至今拖欠2018年4月和5月的工资。綦振兴据此于2018年5月29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曼威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綦振兴在职期间享有餐费补贴,曼威公司实际每月发放餐费补贴400元,但至今拖欠2018年4月、5月的餐费补贴。綦振兴受曼威公司指派在2018年5月至江苏太仓隆兴进行项目调研,由此产生的车费应当由曼威公司承担。
  曼威公司辩称,不同意綦振兴的诉讼请求。曼威公司从事软件开发业务,至今没有开发成果,没有收入,都是靠融资维持。曼威公司在2018年2月发生状况,融资没有到位,经营资金链断裂,导致拖欠员工工资、供应商钱款及房租。曼威公司在2018年4月和5月都开过员工大会,告知员工公司经营困难,员工可以选择寻找新工作,也可以选择留下来,公司融资到钱就会发放工资。因此,曼威公司并非恶意拖欠员工工资。餐费补贴是福利,曼威公司因经营困难,故从2018年4月开始决定不再发放。餐费原来的标准是每月400元,关于取消餐费补贴的事宜没有通知过员工。綦振兴主张出差没有依据,故不同意支付出差费用。綦振兴系自己辞职,故曼威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綦振兴于2016年5月3日进入曼威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从事MES业务分析师工作,与该公司签订有期限为2016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2日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1日,綦振兴与曼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为曼威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5月2日。綦振兴每月工资为15,000元。曼威公司已支付綦振兴2018年4月工资1,000元。
  綦振兴于2018年5月2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曼威公司提出离职申请,邮件内容为:“由于公司融资困难原因导致员工工资不能及时发放(3月份工资【正常发薪日为4月10日,实际发薪日为5月15日,延期一个月零5天】;4月份工资【正常发薪日5月10日,至今薪资未发放,截止今天(2018.5.25日)已延期15天】;5月份工资【公司解释尚未确定发薪日】)。考虑到个人家庭的经济压力,不得已提出离职申请,在曼威最后工作日期为:2018年5月29日。请批准,并安排相关人员工作交接。感谢!”綦振兴最后工作至2018年5月28日。
  曼威公司曾在2016年4月6日向綦振兴发出过录用通知书,记载的福利情况包括每天15元饭贴、节日礼金、生日礼券等。
  2018年6月14日,綦振兴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曼威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5月29日的工资24,750元、2018年4月1日至5月29日餐费补贴800元、2018年5月1日至29日的出差费379.4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7,500元。2018年7月16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曼威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綦振兴2018年4月1日至5月28日的工资差额24,750元,对綦振兴的其余申诉请求不予支持。綦振兴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綦振兴另向本院提供出差工作报告打印件一份,证明其在2018年5月2日至3日出差。曼威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双方确认曼威公司在上述裁决作出后向綦振兴支付过部分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工资尚有20,750元未发放。
  綦振兴表示餐费补贴入职就有,以现金形式发放。其了解到的情况确实是因曼威公司融资困难才发不了工资。曼威公司表示餐费补贴以前是15元一天,后来因为员工多,计算麻烦,就调整为固定每月400元。员工入职公司后会给予餐费补贴,此项为公司福利,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提供,决定发放前会通知员工提供相对应的发票作为依据。因2018年经营困难,故没有资金支付此项福利。綦振兴表示其已经将出差费用的单据提交给财务。曼威公司则表示没有收到单据。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电子邮件、出差工作报告、银行明细、录用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綦振兴要求曼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其提出辞职的理由系“考虑到个人家庭的经济压力”,且其也认可曼威公司系因融资困难才发不了工资。因此,曼威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主观恶意,綦振兴主张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綦振兴要求曼威公司支付出差费用,但其未提供出差费用的发票等相关报销单据,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曼威公司发给綦振兴的入职通知中明确记载每天15天的餐费补贴,綦振兴入职后实际也享有餐费补贴,故双方实际对餐费补贴的发放达成了一致。曼威公司主张其因经营困难而取消餐费补贴,但其并未向员工告知这一决定,且也未就该决定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其仍应当向綦振兴支付餐费补贴。虽然曼威公司主张发放餐费补贴时需要员工提供发票,但这仅是曼威公司的支付方式,曼威公司以此抗辩不支付餐费补贴缺乏依据。綦振兴实际工作至2018年5月28日,故其主张2018年5月29日的餐费补贴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核算,曼威公司应支付綦振兴2018年4月1日至5月28日的餐费补贴747.83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曼威公司向綦振兴支付2018年4月1日至5月28日的工资差额24,750元,曼威公司对此未起诉,视为服从。现双方确认曼威公司在上述裁决作出后向綦振兴支付过部分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工资尚有20,750元未发放,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曼威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綦振兴2018年4月1日至5月28日的餐费补贴747.83元;
  二、曼威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綦振兴2018年4月1日至5月28日的工资差额20,750元;
  三、驳回綦振兴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海燕

书记员:顾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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