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纂赢商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鲁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君,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昌荣,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纂赢商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纂赢商和公司”)诉被告孙昌荣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纂赢商和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同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纂赢商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秦 岭
书记员:祝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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