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XXX号新闻大厦20层。
主要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卿,广东恒福(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铭忠,广东恒福(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吴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华,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申请人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480,507.5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80,507.51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严亚璐
书记员:征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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