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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敏与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纪敏,女,1987年6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清,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勇,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元武,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纪敏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12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纪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张庚志

书记员:王泳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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