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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单位,无犯罪前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政协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晚上19时,被不起诉人纪某某自己在家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第二天8月17日7时23分许,纪某某驾驶豫QH****小型轿车去西洋店,沿吴黄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45公里附近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鉴定结论:纪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1.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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