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单位,无犯罪前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政协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乡**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晚上19时,被不起诉人纪某某自己在家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第二天8月17日7时23分许,纪某某驾驶豫QH****小型轿车去西洋店,沿吴黄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45公里附近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鉴定结论:纪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1.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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