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纪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9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乡**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18时许,因子女家庭内部纠纷,被告人纪某甲与亲家刘某某在本市天桥区山东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口发生争执,纪某甲将刘某某打倒在地,刘某某起身后与纪某甲厮打,刘某某之子赵某某(纪某甲女婿)赶到现场后参与到争执当中,纪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单刃水果刀猛划刘某某右肋部及赵某某左前臂,造成刘某某右侧血胸、愈后留有33.2厘米长的皮肤瘢痕等。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纪某甲于2020年7月31日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现已取得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凶器水果刀照片,现场照片、伤情照片,病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表现材料等;2.证人纪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鉴定书;6.被告人辨认作案工具及被告人、被害人相互辨认的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纪某甲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视和解情况可酌情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辛伟
检察官助理:陈焕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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