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4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镇**村**屯**号,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酒后驾驶辽B****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龙滨路路段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纪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7.5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5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纪某某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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