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坊**号楼**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醉酒回家途中,在西安市莲湖区**路与摆摊售卖烤面筋的被害人海某某因价格差异发生争议,被告人纪某某用手击打被害人海某某面部,在被害人倒地后又用脚对被害人头部、胸部进行踢踹,被告人纪某某在被周围摊贩拉开后逃离现场。2020年4月14日经西安市莲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海某某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被告人纪某某于2020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伤鉴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告人纪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华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附带民事诉状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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