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某
窦立华(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魏某某
原告纪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窦立华,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
原告纪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了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所欠原告面料款18900元,在原告催要时,其应及时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面料款18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所欠原告面料款18900元,在原告催要时,其应及时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面料款18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郭华
书记员:窦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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