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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纪某甲,又名纪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7********,汉族,大学本科,陕西省志丹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志丹县**街**号,现住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靖边三中附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至2017年8月份期间,张某某(已判刑)谎称能给被害人李某某办理移民房手续,编造要给领导送礼、移民房要安装门窗等理由,共诈骗李某某八万元。其中,由两万元是张某某让被告人纪某甲冒充其单位(靖边县土地局)领导收取的。2017年6、7月份的一天,张某某带着李某某来到靖边县**巷内找到纪某甲,当时纪某甲在其驾驶的一辆丰田霸道4000型越野车的主驾驶座着了,张某某和李某某上车后坐在后座上。张某某给李某某介绍纪某甲说:这就是我们领导。李某某将一个月信封放在了主驾驶座和副驾驶座中间的储物箱上,并对纪某甲说:我的事就是麻烦你了。纪某甲按照张某某事先给安顿的谈话内容给李某某说:房子的事没问题,我肯定能给你办了。后张某某和李某某下车离开了,张某某将李某某送到党校巷口后,又返回党校巷内纪某甲的车上将信封拿上下车离开了。下车后张某某将信封里面装的数了一下,一共是现金2万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纪某甲主动到靖边县公安局东郊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纪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纪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量刑建议书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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