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根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涵,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浩。
被告:朱惠伊。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中清,上海申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杰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方,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卫荣。
第三人:上海益恒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林。
原告纪根生与被告瞿浩、朱惠伊、上海杰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卫荣、上海益恒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根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纪根生负担。
审判员:张 端
书记员: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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