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某
袁俊(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
仲梅(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
镇江市港南电子有限公司
潘忠(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俊,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仲梅,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港南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金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忠,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纪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镇经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纪某某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纪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纪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守斌
审判员:仓勇
审判员:邰利明
书记员:蔡文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