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玺,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明,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香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韩红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勇,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纪玺与被告上海汉香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纪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71万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聘请原告到被告处就职,并许诺原告税后年薪500万元,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为业务需要及为原告发薪酬,原告将三张个人银行卡交至被告处。在原告任职期间,原告个人银行卡有多次进账及划款记录。原告认为被告划走应属原告薪酬的271万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未申请劳动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主张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为原告缴纳社保,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有争议。现原告主张被告许诺原告2017年年薪为500万元,本案所涉271万系被告转走了被告应给付原告的收入。双方的主张及争议均属劳动争议范畴,根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原告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纪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佳琪
书记员:胡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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