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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立保与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全通金融谷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纪立保,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帮清、方翠萍,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胡兴良。
  被申请人:上海全通金融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振雄。
  被申请人:上海联合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何红强。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97,895.54元或查封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镇前路XXX号房屋、办公楼、办公设备以及被申请人上海联合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97,895.54元或查封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XXX弄XXX号-XXX号房屋、办公楼、办公设备。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冻结银行存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但申请人并未提交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故对申请人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房屋、办公楼、办公设备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97,895.54元,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联合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相应的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平

书记员:徐熙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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