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红芳,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纯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纪红芳与被告上海纯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8019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纯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下同)12,3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申请撤诉,已获本院准许,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纯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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