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纪红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昭莉。
申请人纪红芳与被申请人吴昭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纪红芳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昭莉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纪红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吴昭莉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纪红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伟华
书记员:孙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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